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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 > 资讯 > 其他>六种情形红头文件被宣布失效

  本次被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文件设立的依据已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或者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二是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

  三是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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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调整后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

  六是文件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系当年或者规定时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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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头文件”与“规范性”文件有啥关系?

  并非所有“红头文件”都是规范性文件文件筛选助手,市法制办从三个方面对于“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详细解释。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筛选助手,是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市委或者市委办公厅发布的文件、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并以“深发”或者“深办发”文号印发的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现行有效的文件,即在文件发布实施后未被市政府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经过此次专项清理,认为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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