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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首页 > 资讯 > 电商资讯>为什么高晓松这次选择把新浪微博、百度也告上法庭

  音乐人高晓松俨然已经成为了娱乐圈的一个大流量,一条腿一张自拍,分分钟上热搜。

  1日下午,海淀法院挂出一则“案件快报”——《称不满被质疑哈佛研究员身份,高晓松起诉索赔百万》。

  文中提到,因认为对方发布的文章侵犯其名誉,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高晓松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分别将深圳市葵州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百度公司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被告“凤凰欧洲”、新浪微博、百度立即停止侵权新浪微博信息采集器,提供侵权用户信息,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40.5万,三案总计121.5万。

  像我这样的俗人,第一反应看到的是钱:121.5万;对高晓松来说,在乎的是权益。

  这已经不是高晓松第一次因为名誉受损提出诉讼了新浪微博信息采集器。2016年,有微博八卦造谣“高晓松郑爽确定恋爱关系”,高晓松一怒之下,把造谣的几个号告上了法庭。

  2017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高晓松诉王威威(微博:王小呆V)、邵静静(微博:八卦壹姐V)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高晓松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123568元。

  他赢了。

  不过发现什么差别了吗?上一次起诉,高晓松只针对造谣的博主提出了诉讼。这一次,高晓松连带着把微博和百度——这样的内容平台,也给告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两种规则,一个是提示规则,一个是明知规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强告诉刺猬公社(ID:ciweigongshe),“提示规则是说,如果网络平台不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在被侵权人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就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新浪微博内容采集助手

  因此,网络平台就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提示之后立即采取了必要措施,网络平台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规则是说如果网络平台明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那么就对该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网络服务平台对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新浪微博数据采集。”

  这也意味着,高晓松这次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发布相关信息的网络用户为“凤凰欧洲”、“凤凰卫视欧洲台”等三个专业的新闻媒体运营者,高晓松认为涉及的相关内容为子虚乌有的虚假信息。比如:

  2018年2月8日,深圳市葵州虫害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凤凰欧洲”上发布题为《矮大紧洗黑录:高晓松买哈佛大学身份骗粉?》的文章;

  2月8日,新浪微博注册的用户“凤凰卫视欧洲台”官方微博利用其新浪微博空间发表标题为《矮大紧洗黑录:高晓松买哈佛大学身份骗粉?》的微博长截图;

  2月6日、2月10日新浪微博内容采集助手,百度百家号用户“娱乐大海”、“娱乐中间站”等利用其百度百家号空间发表标题为《反转!方舟子打脸高晓松:哈佛研究员的身份是假的,别被矮大紧骗了》、《高晓松入职哈佛大学研究员,遭方舟子打脸:自己掏钱,骗国内粉丝》、《矮大紧洗黑录:高晓松买哈佛大学身份骗粉?》的百家号文章新浪微博信息采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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