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阿里把腾讯告上法庭了!1月15日,“阿里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72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广东省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播放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需赔偿阿里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43.2万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阿里诉讼称,该公司依法享有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第1次个人创作专辑》《Sunrise·我喜欢》《两极》《只要你快乐》《知足》《太阳风草原的声音》《这个下午很无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等10张音乐专辑中的歌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侵害了阿里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此,阿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公众提供涉案72首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每首2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每首1万元。
经法院审理,证实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确实存在未经授权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点播服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腾讯音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其主张腾讯音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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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地址:https://www.tianxianmao.com/article/online/6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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