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由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竞争问题新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成功举行。
出席本期论坛的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副局长李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晓晔,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院长张守文,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吴汉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瑞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中心秘书长黄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师韩伟等领导和专家。
据媒体报道,2021年1月15日三家社交软件——头条系的“多闪”、前快播CEO王欣的“马桶MT”、锤子科技的“聊天宝”——被微信集体封杀;同期,部分视频app公布对某社交软件进行屏蔽。会议以互联网领域近期出现此类封锁、屏蔽热点事件为关注点,研讨这些市场竞争现象中的竞争法问题。会议开幕式由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主持,北京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张守文做开幕致辞。专题研讨分为两个单元进行:“反垄断规制研讨”和“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研讨”,分别由王晓晔和李青主持。很后由吴汉洪做闭幕致辞。研讨内容丰富、气氛热烈,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研讨成果。本次研究会围绕下列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一.关于此类封锁、屏蔽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一)如何理解此类行为的行为属性
上述封锁、屏蔽行为,表现在:登录权限限制、添加好友限制、二维码链接屏蔽、下载链接屏蔽、官方网站链接屏蔽、分享限制等等。关于类似行为的属性,部分专家认为可能涉及《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拒绝交易、独家交易、差别待遇等。
有专家认为,假如按照欧盟查谷歌的思路,封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就没有什么问题。封杀,其很终目的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所做的视频产品的竞争力,当然,表面上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流量。
还有专家认为,无论如何,平台之间具有典型的竞争关系。现在,其他平台已经陆续开始做社交软件,就是想把短视频直接导入自己的社交软件里。若其行为确实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则可能涉及拒绝交易,但是还应进一步分析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等。
有专家提出,互联网虽然还在发展中,有些行为似乎的确难以定性,但是即使如此,类似的案件也可能存在垄断问题。
(二)相关市场界定在此类行为分析中的作用
对类似行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各位专家纷纷发表高见。
有专家指出,“按照欧盟查处谷歌的思路,欧盟现在确认相关市场,只需要确定在某一个相关市场有支配地位,比如对谷歌在通用搜索引擎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欧盟目前似乎在复活杠杆理论,谷歌就是滥用其在通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打压网络广告市场上谷歌系的竞争对手。
有专家提出,美国对于意图形成垄断行为也是要规制的,意图垄断和欧盟杠杆原理其实有一致的地方。跨界垄断可以利用现有地位进入到另外一个市场当中,从而在另外一个市场当中形成垄断。
也有专家认为,可以适当运用新的分析工具,但是互联网经济,包括大数据,相关市场肯定还是要界定,只是有些要素考量可能使其在界定上面临一些挑战。
(三)互联网领域垄断案件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应有的思路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专家强调,对于新经济而言,确实不能太过于看重市场份额的指标,但是这仅仅是强调不要走向极端,而不意味着市场份额没有任何意义。相比之下,我们实践很发达,但是很多司法方面的判决,其实是没有将问题分析透彻的,很多地方值得商榷。
有专家认为,即使互联网领域面临很大竞争,但有些平台与其他平台的确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警惕大企业可能施加的限制性影响。另有专家强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能背离产业组织理论和反垄断法法理的基本理论。
(四)关于行为成因和理由的正当性问题
会议对媒体报道中常用的封锁和屏蔽理由的正当与否进行了分析,例如隐私、安全、数据封闭等。专家指出,通过互联网,有些小市场可以做大,做强。但是互联网发展至今,长尾效应已经不甚明显,已经开始出现寡占化。一些巨头,已经高度的集中化。
有专家指出,从基础设施的角度而言,互联网是否是核心设施,美欧实际上还没有定论。这个问题,可以从主体性质、资本来源等方面去考察。
有专家强调,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假如在传统行业,移动、联通和电信三家公司彼此只能打网内电话不能打网间电话,后果是不堪想象的。
二.关于此类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一)此类行为不正当竞争属性的认定
部分专家认为类似封杀、屏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专家认为,首先应当对此类问题进行定性,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确存在竞争关系,但倾向于认为封杀、屏蔽等是各自为营利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
有专家补充强调,此类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尤其是“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但要辨别实施妨碍的主体究竟是哪一方。
(二)对此类行为规制的思路
有专家强调,应该谨慎对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兼容”,“不兼容”可能是一种常态且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对于“恶意”的判定也有讨论的空间;反法第2条中的“诚信”不能滥用,与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老实信用原则”相比具有尤其性。
还有专家认为,视频网站广告的屏蔽案件应当运用竞争法思维,而不能以是否损害他人的商业模式作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标准。
三.关于此类行为的其他规制
一些专家还将讨论延伸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人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保护公平交易权,即所有消费者一视同仁,无歧视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还有专家认为,反垄断领域,是消费者福利标准还是社会总福利标准,各国略有差异。
从市场规制的角度看,有专家指出,互联网领域发展非常快,确实需要有一个长远的眼光去审阅,其中不仅涉及国家经济问题,还涉及竞争法问题或者整个的市场规制法问题。他指出,这些问题,事关未来国家战略、产业发展、消费者保护方方面面的利益均衡以及自由、秩序、效率、公平价值、安全、竞争的正义价值如何实现。还有专家提出,类似问题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因此应当从各个法的角度思考,当然对于所有的领域规制来讲,可能都会是一个新问题,但首先要把问题稍微的厘清再深入分析。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部分专家认为应当加强管制。
同时,从隐私保护角度,一些专家认为社交软件app可能的确存在隐私的问题。一方面要强调要素的开放(包括竞争要素),另一方面,要打着安全跟隐私的幌子强调数据的封闭,两种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与会专家对本次研讨会本身也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本次会议时效性强、主题前沿、议题关注度高,理论探讨深入。主办方也对与会专家利用休息时间拨冗出席、对会务同学的辛劳筹备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在热烈的掌声中,研讨会圆满闭幕。
文章来源:未知
文章标题:“互联网竞争新问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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