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林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剑指近年来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乱象。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即在社会上获得广泛点赞。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我国在电商、社交、生活服务等领域迅速成长起一批体量巨大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互联网平台。只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跨界竞争愈发明显,加之前期不断积累的海量数据、不断优化的算法,正在给这些平台构筑一个更高的竞争壁垒,其在市场上攻城略地时似乎也呈现出无往不胜的“垄断”架势。
这种情况下,是对互联网平台的一般市场竞争行为予以严格规制,还是更多尊重市场自身的优胜劣汰调节功能?这也是征求意见稿获得点赞同时引发的思考之一。
从行业特性来讲,不同于基于行政垄断成长起来的企业,一家能够成长为连接其数以千万计商家和数以亿计用户的互联网平台,其首要决定性因素肯定是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投票的结果。
这种竞争方式其实与传统产业不同。有时,一个技术上的突破、一种商业模式的革新,都会对整个产业生态带来巨大的影响。
2020年以来,国内电商市场基本形成了阿里、京东两大巨头对垒,苏宁易购、国美商城、唯品会作为第二梯队的市场格局。
当时,整个电商市场被业内认为没有任何新进入者的缝隙和机会。不曾想,2021年,主打社交电商的拼多多横空出世,并在短短3年时间内实现了美国 ,成为电商市场上的重要一极。由此,社交电商这一商业模式的市场价值也重新为市场所认知。
此后,市场诞生了多家主打社交电商的企业。这些新成长起来的电商企业,不仅为市场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多样化的电商业态,也倒逼曾经的电商巨头们继续保持斗志。
可见,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上,想要在建成平台后“躺着赚钱”是件很危险的事情。假如不能在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敏锐的嗅觉和竞争力,那么很快也会被其他“后浪”所取代。
从国际竞争的战略视角看,我们也需要大的互联网平台发挥价值。目前全球前十大互联网企业中,包括苹果、谷歌、亚马逊、Facebook在内基本都是平台型企业,这些大的互联网平台也让美国具有了完整的互联网经济体系,并在国际科技产业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而中国今天之所以能在互联网产业方面跟美国进行相对均衡的竞争,也在于我们有一些叫得响的互联网平台。
要知道,目前世界上具备互联网开发能力的国家很多,但只有美国和中国因为有大型的互联网平台,才使得整个国家具有完整的互联网经济体系。否则,就只能在这种无国界的互联网经济里扮演“用户”角色,成为互联网逆差国。
因此,“大”并不是互联网平台的罪错,对于这种经过自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大型平台,市场应尊重并认可其独特的价值。此次的反垄断指南意在规制的也并非“规模大”,而正是那些二选一、搭售等本就已触犯法律的行为。
因为,多年来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少数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平台内商家、交易相对方采取一些不公平压制措施的现象。
举个例子,近年来“大数据杀熟”备受诟病。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消费者消费行为偏好等大数据信息对不同消费者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策略,以获取商业利益很大化。这种行为不仅背离违反诚信经营原则,而且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征求意见稿目前的内容来看,对“是否构成大数据杀熟”,其提供了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及是否为新老交易相对人等四条评判考虑因素,进而为平台条件下规制“大数据杀熟”这个新型竞争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很好指引作用的整体思路。
所以,毫无疑问,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互联网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范平台竞争秩序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也会对一些试图肆意作为、随意行事的平台起到警示作用。
在具体的行为判定中,如何认定垄断、在相关市场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市场份额如何计算、动态竞争如何判定等问题上,则需要政府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来综合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
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对互联网经济要进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只有在这些问题上界定得更为科学,凝聚起更多的共识,或许才能让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更加有的放矢,进而促进整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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